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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高级会计师考试广东省合格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11-11 17:34  【 】【打印

人函〔2008〕3055号中华会计网校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08〕45号)精神,结合我省考生考试成绩情况,省人事厅、财政厅研究确定了2008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广东省合格标准为5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达到省合格标准的考生,成绩当年评审有效,可按有关要求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或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二、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60分)以上的人员,其成绩至2010年底有效。全国合格成绩证书领取时间将在省财政厅网站另行通知。

  三、考生可通过电话(16842168)或网上查询考试成绩(点击进入>>);11月3日后,考生可到原报名点领取合格成绩单。合格成绩单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须证明,也可作为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有效证明。

  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公布我省2008年度合格成绩标准,做好合格成绩单的发放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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