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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房预售要以票控税

2002-10-18  【 】【打印
  房地产税收在地方税收中占有较大比重,对地方税收收入具有重要影响,但目前房地产税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首先,预收商品房销售款不及时申报纳税,在房地产企业中是个普遍问题。有的直接将款项记在较为隐蔽的“其他应付款”账上;有的将款项挂在“预收账款”科目上,不申报或迟报;有的采取不入账的手段,将款项汇到其他企业抵消欠款;还有的采取现金不记账或推迟记账,“坐支”现金。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业不论房屋是否已卖出,只要收到预收款,就视为收入已经实现,据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次,房地产开发商用加盖本单位财务章的普通收据,以现金形式收取预购房款后,不是将其全部计入“预收账款”再转入“销售收入”,而是将现金转入个人账户,或投入再生产,使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开发商的销售和经营业务的往来,不能使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笔者认为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应采用“以票管税”方式进行源泉控制。 

  可以通过印制和使用“销售不动产专用收据”,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情况的监控。该收据为房地产开发商收付业主“预付定金”的凭据,开发商凭“收据”记载的金额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待项目整体完工后,业主凭“收据”和剩余资金换取“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开发商则将“预收账款”科目转入“销售收入”。 

  在对商品房预售行为采用“以票管税”进行源泉控制,使用“销售不动产专用收据”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在“专用收据”投入使用前,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对“专用收据”视同发票管理;二是对使用“非正规收据”的进行严厉处罚;三是加强与建委、土地规划、城建部门的联系,准确全面掌握开发商的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而掌握税款征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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