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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厦门市房产新政 买房交易税甚至可全免

2008-11-18 9:6 厦门日报 【 】【打印

    【核心提示】

    我市最新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10条意见将给购房者带来什么优惠呢?市国土房产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案例的形式对细则进行了详细解读。市民可对照相关案例,算算自己购买可省下多少的税费和利息。

    此次出台的政策涉及调整普通商品住宅享受优惠政策标准,降低首付比例、降低交易税费、给予契税退还、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年限等。根据新政策,如果买一套总价为100万元的房子,购买一手房的市民最多可节省税费1.55万元,购买二手房的市民最多可节省税费8.65万元,减免幅度高达100%。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我市职工购房最多可节省利息支出超出12万元。

    市国土房产局表示,普通商品住宅实际成交价格从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调整为1.44倍以下,将使更多的购房者纳入享受优惠政策范畴。据悉,目前公布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10200元/平方米,调整后的新标准则为14688元/平方米。

    对政策规定的实施时间如何界定呢?市国土房产局表示,购买商品房的,享受优惠政策以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即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的均属享受对象;购买二手房的,享受优惠政策以其合同由交易登记部门受理的时间为准,即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交易过户的均属享受对象。

    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郭俊胜表示,这次政策的出台从扩大内需出发,让“自住型消费”得到实惠,有利于提高居民的购买力。对于有刚性需求和希望改善居住环境的购房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支付能力做出判断。

    公积金贷款

    

    案例1

    以客户首次购买总价100万的普通自住房,按20%缴纳首付款,申请25年、等额本息还款法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为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前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调整前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首付20%,住房公积金贷款40万元,商业性住房贷款40万元时本息支出:1490754.74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后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调整后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首付20%,住房公积金贷款50万元,商业性住房贷款30万元时本息支出:1369660.46元。

    总共可节省利息支出121094.28元。

    案例2

    以客户首次购买总价100万的非普通自住房(别墅除外),按30%缴纳首付款,申请25年、等额本息还款法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为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前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调整前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首付30%,住房公积金贷款40万元,商业性住房贷款30万元时本息支出:1291004.77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后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调整后贷款基准利率的0.75倍,首付30%,住房公积金贷款50万元,商业性住房贷款20万元时本息支出:1193583.59元。

    总共可节省利息支出97421.18元。

    【一手房】

    

    案例1.个人首次购买面积≤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

    一手房成交总价100万元,购房时间2008年11月1日。

    原来:税收1.55%。

    现在:根据新政,买方减免契税和印花税计1.55%,实际税收为0,减免额15500元,即税收减免幅度100%(全免)。

    案例2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面积≤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

    一手房成交总价100万元,购房时间2008年11月1日,原税收1.55%,新政后,买方减免契税和印花税计1.05%,实际税收为0.5%,减免额10500元,即税收减免幅度68%。

    案例3

    

    个人购买高档住宅(或者非首次购买普通住宅、高档住宅)

    成交总价100万元,购房时间2008年11月1日,原税收1.55%或3.05%,新政后,买方减免印花税0.05%,实际税收为1.50%或3.00%,减免额500元,即税收减免幅度1.6%或者3.2%。

    【二手普通住宅】

    面积≤90平方米0万元,购房时间

    

    案例1

    市民A将自住2年以上的房产出售,并且产权证发证时间或购房契税完税时间在2006年10月31日,成交总价100万元,与原价相比有增值,出售时间2008年11月1日,买方是首次购买住房。

    根据原政策:买卖双方合计,税收8.65%。

    根据新政:实际减免税有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计8.65%,实际税收为0。减免额86500元,即减免幅度100%。

    案例2

    

    卖方全免,买方部分免

    市民B将自住2年以上的房产出售,并且产权证发证时间或购房契税完税时间在2006年10月31日,成交总价100万元,与原价相比有增值,出售时间2008年11月1日,买方是非首次购买住房。则买卖双方合计,原税收8.65%,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计7.15%,实际税收为1.50%,减免额71500元,即减免幅度83%。

    案例3

    

    卖方部分免,买方全免

    某个人将自住不足2年的房产出售,并且产权证发证时间或购房契税完税时间在2007年10月31日,成交总价100万元,与原价相比有增值,出售时间2008年11月1日,买方是首次购买住房。则买卖双方合计,原税收8.65%,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契税、印花税计1.60%,实际税收为7.05%,减免额16000元,即减免幅度18%。

    90平方米<面积≤144平方米

    

    案例1

    某个人将自住2年以上的房产出售,并且产权证发证时间或购房契税完税时间在2006年10月31日,成交总价100万元,与原价相比有增值,出售时间2008年11月1日,买方是首次购买住房。则买卖双方合计原税收8.65%,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计8.15%,实际税收为0.50%,减免额81500元,即减免幅度94%。

    案例2

    

    卖方部分免,买方全免

    某个人将自住2年以上的房产出售,并且产权证发证时间或购房契税完税时间在2007年10月31日,成交总价100万元,与原价相比有增值,出售时间2008年11月1日,买方是首次购买住房。则买卖双方合计原税收8.65%,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契税、印花税计1.10%,实际税收为7.55%,减免额11000元,即减免幅度13%。

    案例3

    

    高档住宅,免个税

    某个人将自住2年以上的高档住宅出售,并且产权证发证时间或购房契税完税时间在2006年10月31日,成交总价100万元,与原价相比有增值,出售时间2008年11月1日,买方无论是首次还是非首次购买住房。则买卖双方合计原税收10.65%,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计2.10%,实际税收为8.55%,减免额21000元,即减免幅度20%。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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