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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情况 确保新《条例》落实

2006-1-12  【 】【打印

    今年6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是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新的拆迁条例更注重对房屋所有权的保护,也符合《民法通则》的基本要求。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新条例,需要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从新的政治思想工作的高度,全面修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细则》)。

  我们在充分听取各区(县)政府,建设、市政、财政、物价、民政等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法院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改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居住房屋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

  对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不再计算人口数,独生子女的面积补贴也将随之取消。考虑到被拆迁居民的具体情况差异和对住房特别困难群体的特殊保障,准备采取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第一种是货币补偿,即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衔接,设置最低估价单位,然后再加价格补贴,使大多数被拆迁户的安置水平能与老政策持平或略高于老政策;第二种是产权房屋安置,即按市场评估价与产权房屋的价值结算差价;第三种是异地产权房屋安置,即在原面积基础上增加一定面积给予产权房屋安置,应安置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对象是房屋面积较小的,被拆迁户通过易地用产权房屋安置,能解决他们实际居住困难的矛盾,同时,对符合上海廉租对象标准和孤老应当优先解决。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补偿款的20%归房屋所有人,80%归承租人;拆迁“老出租”私房的,补偿款的100%归房屋所有人,拆迁人另外增加80%给房屋承租人。

  2.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对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界定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分类,完全采取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房屋安置结算差价。不再考虑被拆除房屋内的其它费用,如营业性损失、工资性补贴、从业人员的人数等,从而可以使拆迁非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操作简单化且相对合理,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款的30%归房屋所有人,70%归承租人。

  3.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要求

  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力度,将具备全部补偿安置资金作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拆迁人应当提供相当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70%的到位证明和30%的房源证明。补偿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以特种存单形式支付给被拆迁居民,并由存款银行协助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从制度上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以往的拆迁实例,部分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未能及时履行支付货币款,造成来信来访增多。因此,在新的拆迁细则中设置资金监管环节,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4.对拆迁活动加强管理

  为了加强对拆迁行为的全过程管理,要求拆迁单位必须取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拆迁单位只能收取拆迁服务费,严禁转让拆迁业务;还要求建设单位转让建设项目、缩小或者扩大拆迁范围等情形必须事先申请变更拆迁许可证;对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拆迁许可证、作出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办理时限、法律责任也作了要求,并增加了拆迁许可证变更内容的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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