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黎浩昌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45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惠霞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浩昌、张惠霞是夫妻关系。1991年3月和1999年6月,黎浩昌、张惠霞先后申请成立了佛山市南海西樵伟隆纺织原料经销部及佛山市禅城区伟隆纺织原料经销部。两个经销部均系个体工商户性质,黎浩昌、张惠霞共同经营管理,实行统一的收款核算。两人在经营经销部过程中,采用以收据代替发票、私人账户收取货款、向税务部门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隐瞒实际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后经广东天华华粤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上述经销部在2005年度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600万余元,应缴税金(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合计450万元。扣除黎浩昌、张惠霞二人已缴纳的部分,尚未缴纳的税金合计445万元,偷税税额占应纳税额的98.92%
据悉,案发后黎浩昌、张惠霞的家属已补缴税款44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