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财经法规>中央税收法规>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号
2007-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