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财经法规>中央税收法规>营业税>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2号
2007-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