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会计人员委派制并不是什么新事物,早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很多国家的企业就实行了会计人员委派管理,例如法国管理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设立财务总监制度,资本超过30万法郎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置会计监察员。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会计人员委派制得到了不断地完善,现在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种模式。
一、施工企业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必要性。
1、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一些地方针对会计监督严重弱化,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也采取了会计人员委派制。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作为强化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的重要制度,对我国会计监督机制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最初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都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近几年来,才有一些企业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笔者工作于施工企业,对于施工企业的管理体制深有体会,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尤其需要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主要集中于基层项目部,而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是项目部遍地开花,哪里有中标项目,项目部便设在哪里,大部分施工企业项目部遍及全国,还有一些企业已经走出国门,冲击国际市场,项目部与企业本部的距离过远,财务监管的难度便加大,财务监督的职能也更加弱化。这样便造成有些项目部的会计人员为了本项目部的利益或是为了项目经理的利益,不能很好的坚持原则,坚守会计法规,对一些经济业务做不真实的反映,违反财经纪律,损害企业利益。有些施工企业采取财务监察制,委派几名财务监察员到各项目部进行检查,以此来督促各项目会计人员遵守财经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并达到监管的目的。然而由于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各项目部分布全国各地,这样给财务监察工作也带来了诸多不便,一方面差旅费的发生增加了监管成本,另一方面由于项目部过多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把所有项目均检查一遍,仅以笔者所在企业为例,2005年共有施工项目100多个,若将这些项目部均检查一遍,试想要耗费怎样的人力与财力?而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途径,并且所起到的作用也远不止此。
2、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用机制、制度来管理施工企业的需要。一个单位的财务工作是否能做好,不是由该单位会计人员的本身素质决定的,其根本所在还是靠机制和制度来进行监控、约束。有些基层项目部在财务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违反财经纪律乱发奖金和实物;二是违反规定开支报销;三是设立“小金库”,大量占有资金,减缓了资金流动,影响了整体效益;四是财务报表随意性大,不真实的成份较多。这些问题一方面是会计人员本身职业操守不严,而另一方面是由于会计人员是项目部的员工,其经济利益依附于该项目部,甚至个人前途也要受项目经理的影响,所以很难做到坚持原则。这样在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往往就会为了所在项目部的利益而不能真实反映该项目的财务状况。会计人员造假,一是迫于他人的压力,二是单位利益驱使。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两方面的作弊因素。首先,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有利于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强化制约机制。古今中外大量事实证明,不独立于被监督者,则监督人不可能执行有效的监督。其次,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有助于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目前会计人员的权益主要靠《会计法》保护,但保护力度远远不够。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的关系留在派出机构,人事、经济、晋升、职称等由派出机构统管,这便给会计人员大胆开展工作解除了后顾之忧,其合法权益有强大的后盾保护。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就是从机制上来解决问题,把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和经济关系分离开,为会计人员创造一个好的工作环境,构建一个真正能实施监督和控制的管理平台,使《会计法》、《税法》和财务制度执行更加顺利。同时财务信息的传递和反馈速度也会大大加快,能有效地克服会计做假账的弊端,使财务管理监督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3、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也是对施工企业加强财务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现象的有效措施。各种腐败和贪污犯罪等经济案件往往都与单位的财会工作密切相关,抓住了会计监督这一环节,就能控制住源头。财政部、监察部财会[2000]12号文件开宗明义的第一句话是:“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从国内过去已经发生的经济腐败案件来看,不论是大案件还是小案件,其客观原因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监督控制手段不到位,以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监督控制的对象、内容、手段都没有变,只是在机制上进行微调,把监督、控制的关口前移,而监督、控制的效果就大不一样了。
二、施工企业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原则。
1、会计人员是基层单位中的一分子,自然要受制和服务于基层单位,这样就缺乏进行会计监督、制约的基础和权力保证,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性。而作为一名会计人员,又必须遵守财经法规、法律制度,这是每一位财务人员的职责。“独立性”和“服务性”是会计人员经常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使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同所服务的单位脱钩,纳入集中统一管理。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其派出机构负责,解决了会计人员身份的双重性。确定了会计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避免了行政干预,解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更好地发挥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委派会计正确处理好“独立性”与“服务性”的关系,寓监督于服务之中,通过搞好对被委派单位的服务,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达到管理和监督的目的,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笔者认为基层会计人员可以由各施工企业本部的财务部门统一委派管理,其组织、人事关系均纳入本部财务部门,工资福利待遇与本部财务部门其他员工相同或考虑基层单位的辛苦而高于其他员工。若本部资金紧张,可以考虑由本部向用人单位收取委派人员的工资,并将这部分工资作为基层上缴管理费指标纳入考核体系。这样就保证了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可以使其对企业整体利益负责,真实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有的施工企业对所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由本部发放,但是奖金由派驻单位发放,笔者窃以为不可,因为这样的管理机制还不健全,会计人员还有可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站在派驻单位的立场,这样就不能完全“独立”。笔者认为应该将委派会计人员的所有收入均由本部发放,本部可以定期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核,然后按照其工作业绩核定奖金额度,再由本部(或由本部向派驻单位收取后)发给委派的会计人员。这样派驻单位便无法控制会计人员的收入,也就无法以此来制约会计人员。笔者建议委派会计人员不许收取派驻单位任何形式收入,否则视其为违纪,这样才能够避免有的会计人员为了个人利益而与派驻单位进行“合作”。但是委派会计人员的办公费用应由派驻单位给予报销,根据其职别应享受的生活福利待遇也应该由派驻单位给予提供。
2、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要与派驻单位明确职责范围,对派驻单位资金的审批权不变、委派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变。只有明确了职责,才能避免工作中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全面参与派驻单位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并在参与过程中具有建议权、执行权和信息反馈权。还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要求并监督派驻单位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到本部财务部门。根据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该规定委派会计人员按期报送本部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会计报告与其他管理所需资料。本部财务部门应该对所委派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奖惩,以激励和约束所委派会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
三、施工企业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会计人员委派制在实行过程中,还须委派单位及主管部门和被委派单位的重视和支持,这是委派会计人员顺利开展工作并取得成效的重要条件。只有取得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委派会计人员才能坚持原则,依法公正办事,才能充分发挥委派会计监督作用。
2、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并不是把会计人员简单地从原有单位中脱离。实施会计人员委派制仅仅改变了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委派会计人员不仅不能把自己看作是“钦差大臣”,高人一等,而且应当尊重派驻单位领导,做好派驻单位领导的参谋,搞好财务工作。委派会计人员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更新知识,通过不断地学习,熟悉国家经济法规和通晓财务会计知识,具备较好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做一名真正称职的委派会计。
3、会计人员委派制并不是解决会计监督问题的灵丹妙药,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会计基础工作和服务监督,加强了会计服务功能和目标责任制管理。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建立制衡机制,防止资产流失,规范经济活动行为,保证信息质量的有效手段,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管理体制的一种新尝试,体现了对委派单位会计业务进行事前监督的特点,对强化会计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施工企业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相信可以改变和完善企业本身的会计管理体制,加强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促使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发展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