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石油天然气资源概况
(一)天然气储量:据中石化南方分司勘探,我市以通江为中心的通江、南江、巴州天然气构造带天然气储量达10343亿立方,主要集中在红军故里通江县境内,目前正处于钻井勘探作业的高峰期。
(二)天然气的勘探与开采现状:自2001年起便陆续有油气田企业进驻我市进行勘探和钻井作业。截止2008年6月底,我市进驻的油气田勘探和钻井企业13家,其中属中石化所属企业12家;属中石油所属企业1家,名为四川地球物理勘探公司(平昌龙岗乡);另有非油气田企业1家,名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通江母1井)。属中石化所属企业12家企业分别是胜利黄河钻井川东北公司(河坝1井,河坝2井)、中石化西南局重庆钻井公司70588XN队(马1井)、胜利油田黄河钻井三公司70126队(马2井)、胜利油田黄河钻井公司70562队(老黑池1井\河坝1-1D井、)、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四川钻井分公司70825XN队(河坝101井)、胜利油田70159队(河飞203井)、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广西钻井分公司70823队(河嘉203井)、中石化西南石油公司、(河嘉203井)、中原石油勘探局三公司(新里1井)、中石化西南公司(102井、马101井)、胜利石油管理局渤海钻井公司西南钻前项目部(马201井)、中石化胜利地球物理勘探公司(巴州区三和场前期地质勘探作业)。全市总共约有近万的专业人员人参与勘探和钻井作业。
目前,全市进行勘探和钻探的已有17处(通江15处、平昌1处、巴州区1处):中石化所属企业在通江县境内已布钻点15个,其中,已完钻并结算的井口1个,完工待结算的井口3个,正在钻探的(包括正在进行钻前工程的)6个,已定点后期即将施工开钻的5个。已完钻井口中,正式对外输气的有2口(即河坝1井和河坝2井),预计2008年对外输气2亿方,主要销售给巴中及南充两地。中石油四川地球物理勘探公司在平昌县龙岗乡进行前期勘探作业;中石化胜利地球物理勘探公司在巴州区三和场进行前期勘探作业。
(三)油气田企业分支机构设置情况:目前,中石油所属油气田企业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核算单位、办事机构;中石化所属的油气田企业(除西南油气分公司外)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核算单位、办事机构,均属跨省提供应税劳务的作业队(组);中石化所属西南油气分公司于2006年12月底在我市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二级核算单位————西南油气分公司川东北采气厂,属省内跨市州从事采输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缴规定和我市的征管现状
(一)国家对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缴的政策规定
1、跨省域的:对跨省的油气田企业(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除外)由石油管理局汇集所属单位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应缴增值税税额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跨省的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增值税征缴另适用于《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函[2008]350号)。
2、不跨省但跨市域的:对在省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国税局确定,省国税局近年来出台的相关规定是:
对中石油企业: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原油(含凝析油,下同)货物销售的应纳增值税,以四川石油管理局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实行由四川石油管理局统一计算,分产、销各环节,分别向产销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办法。具体的预征标准是:天然气的开采和净化环节,按井口当期的产量和净化厂当期的加工处理天然气量,依核定的预征税额(开采环节为每千立方米15元;净化加工环节为每千立方米6元)申报缴纳。天然气销售环节按取得的收入依核定的预征率(6‰)计算申报缴纳。对四川石油管理局生产性劳务增值税实行预征和清结算的办法。即根据其下属二级核算单位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收人情况,按月分别按生产性劳务收入销项税额的1%和2%的预征率计算预征税款,向二级核算单位机构所在地和生产性劳务发生地税务征收机关缴纳预征环节的增值税。
对中石化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以前,对中石化西南分公司及其所属油气田企业生产销售天然气,由中石化西南分公司按月汇总上月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天然气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并根据上年度井口产量比例计算出各市州应分配税款,将税款划拨给二级核算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并申报解缴入库。中石化西南石油局及其所属油气田企业在省内跨市、州提供生产性劳务,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法规的统一规定计缴增值税;未设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按应税劳务销售额,依核定的预征率6%在发生劳务的二级核算单位所在地征收增值税。川国税函〔2008〕158号规定,在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底以前,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暂按以下办法申报:每月西南油气分公司汇总本部及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应分配的进项税额归集在西南油气分公司本部申报。由于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都汇总在西南油气分公司本部申报,因此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按月向各主管国家税务局进行零申报。
(二)我市天然气勘探开采业务税收征管现状
进驻我市进行油气田勘探和开采的所有企业中,对中石化所属油气田企业的12支作业队提供的应税劳务,初步掌握涉及的合同金额达8亿元,均属跨省提供应税生产性劳务,由于未在我市设立任何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局已按财税字[2000]32号和国税发[2000]195号文件规定依6%预征率在劳务发生地预征增值税2000多万元(通江1400万元,市直局690万元)。对中石油所属的四川石油地球勘探公司作业队提供的应税劳务,属省内跨市提供的应税生产性劳务,因未在我市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故已按财税字[2000]32号和川国税发[2000]109号文件规定依2%预征率在劳务发生地预征增值税19万元。2001年至2008年6月底,对中石化所属西南油气分公司的作业队提供的应税生产性劳务,属省内跨市州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川国税发[2003]42号文件规定,应在劳务发生的二级核算单位所在地依6%预征率预征增值税。
由于中石化所属西南油气分公司在我市2007年以前未设立二级核算单位,故我市未能收到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款。2007年以后虽在我市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但由于其提供的应税劳务已完工,故也不能征收到增值税款。虽然2007年3月已完工2个井口并成功对外输气,到2008年6月底已累计输出气量1.58亿方,实现销售金额1.5亿元,但由于我市设立的是非独立的二级核算单位,按照川国税发[2003]42号文件规定,因西南油气分公司一直未确定我市上年度井口产量比例,故一直未分得增值税款。按川国税函〔2008〕158号规定,2007年10月1日以后,不论产量多大,销售额多高,均只能按月进行零申报,虽设有非独立的二级核算单位,同样不能分得一分税款。对非油气油企业虽然在我市也提供了生产性劳务,但按国税发[2000]195号规定,应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故未能征到增值税款。
三、我市石油天然气增值税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对象身份鉴定难。主要是由于中石油、中石化所属企业的新设、合并、重组等机构改革调整频繁,不论是企业的独立核算单位还是企业的分支机构或是相关办税人员的不断变化,导致其勘探作业队(组)的归属不断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了解相关具体信息,无法对这些勘探作业队(组)的身份准确界定是属中石油的还是中石化的,是跨省作业还是省内跨区作业,是该在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税款还是在劳务发生的二级核算单位预缴税款。
(二)纳税地点存分歧,及时征收难。由于相关税收政策文件出台后,未及时随企业变化而补充更新,增加了主管税务机关对管理对象身份界定的难度,也无法准确确定其税款预缴地。如川国税发[2003]42号文件中列示了中石化西南石油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名称,近年来省局又无补充文件,而企业机构实际已发生很大变化,对文件中未列示的新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无法也无权进行认定,税企之间就税款预征问题分歧较多,致使部分应在当地预征的税款不能及时征收入库。
(三)不能及时获取相关涉税信息,足额征收难。一是勘探合同难取得,无法掌握甲方、乙方的相关信息(合同内容、劳务金额)。二是工程进度及资金拨付情况难以掌握,其付款方式、金额和期限均难以知晓。三是工程结算信息无法掌握,劳务总收入无一能核实。这些信息的缺乏直接影响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施工作业队(组)往往以不是纳税主体、不是核算单位、未取得收入等理由拒绝预申报缴纳税款,使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工作较为被动。
(四)地方党政误解较多,征管工作压力较大。党委政府和当地百姓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寄予极高的期望,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就是通过收取税收,政府增加财力,百姓得到实惠。认为有了气就有了钱,钻出了气,就能脱贫致富,就能兴厂置业。然而,事与愿违,因政策原因,产气地既不能获得多少收益,人居生态环境还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党委政府和当地老百姓就认为税务部门工作做得不够扎实,没有尽力向上级反映,没有主动争取税收政策。政府不满意、百姓有怨气,对税务机关工作形成了巨大压力。
四、现行石油天然气增值税政策对资源地利益的影响
(一)现有油气田的增值税计算征缴办法不利于促进资源地的经济发展。
一是税收缴纳方式侵蚀资源地既得利益。对于现行有关油气田企业的税收政策,勘探开发主体无论是中石油还是中石化所属企业,也不论是提供劳务,还是出气井按井口、净化厂、配气站等环节的实现数计算,均是实行规定比例的预征率(额)就地预征增值税,并未全额就地缴纳,使得部分应属资源地的税收无偿地流向非资源地。
二是简单地以企业的核算体制和核算方式界定税收的归属,使本属资源地的既得利益无偿被分割。现行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以一个独立的二级核算分支机构为税款计算清缴单位,无形地使非核算地的税收不断地流向核算地,由非独立核算地向独立核算地流动,由无核算单位而有资源的产地流向无资源产地而有核算单位的地方,大大影响了资源地的经济发展,分割资了源地的税收收益。
三是同业税收政策不统一,使投资开发主体为中石化的企业更进一步加深对资源地利益的分割。如原川国税发[2003]42号和现在的川国税函[2008]158号文件规定,使资源地税收人为地划入到核算地。相比投资开发主体为中石油的企业来说,在同等条件下中石油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对资源地利益的分割相对要小许多。现以对外输气的2口井(即河坝1井和河坝2井)2007年1亿方的输气量和2008年2亿方的输气量计算进行比较:若为中石油开采,则在采气环节2007-2008年应预征增值税300000千立方×15元=4500000元,在输气销售环节应预征增值税300000000×1.05元/立方×6‰=1890000元,两项合计应预征增值税639万元。若为中石化开采,按现行政策则预征增值税为0万元。随着其他井口的完工和对外输气量的加大,因投资开发主体的不同而使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对资源地税收的影响将更大。
(二)现行政策使资源产地受益少损失大。
现有税收政策条件下,由于税收政策的制约、企业核算机构设置等因素影响,无论是在钻探开发阶段还是在出气净化外销环节,给资源产地带来的增值税收入均较小,特别是我市的气纯度高,属高品质优势资源,不需要净化环节,就更少了一道税收。加之,我市天然气勘探开发基本上都为中石化所属企业,按现行政策,无论是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勘探阶段,还是不久后将以输气为主的销售阶段,在2010年前将无税可收,尽管在我市设立了非独立的二级核算单位,但按省局文件要求只能全部按零收入申报。
天然气钻探和输送销售均需要重型设备,需要对资源地的道路加宽、桥梁加固,政府前期投入上亿元的基础设施已不同程度受损。同时,也势必损坏当地百姓的农田和庄稼,更重要的是已造成大量植被破坏,特别是水资源包括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人居和生存环境受到一定威胁。因此,老百姓抱怨说,中石化企业输走的是财富,留下的是贫穷,取走的是资源,留下的是污染……党委政府无奈地买单,百姓生活无辜地受伤。
五、几点对策建议
出现上述问题,其核心是税收政策的不合理,其关键是企业核算体制的多元化,其根本是利益再分配的不公平。因此,要有效地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以切实维护资源地的既得利益为目标,从税收政策的调整、企业核算体制的整合、征管方式的改变上创新举措,才能让资源地一方百姓真正得到实惠,尽早实现脱贫致富,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统一同业税收政策。建议总局、省局对中石油、中石化所属油气田企业实行统一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政策,确保从事同样的应税业务不分纳税人主体的特殊,政策适用口径一致,体现税负公平。
二是建议改变现行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政策。要求油气田企业一律在业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设立独立的核算分支机构,对天然气的生产、净化、销售等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由独立核算单位统一计算,分别按井口实际产量、输配气各环节销售额进行计算,向资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提供的应税生产性劳务,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一律在劳务发生地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样既使资源产地利益充分得到保障,也便于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实施有效地税收管理。达到政府满意、百姓受益、企业发展的多盈目标。
三是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进驻革命老区勘探开发的油气田企业给予特殊的增值税征管政策,以利于加快推进革命老区的经济发展。
四是在现有政策下建议省局比照省内其他地方也给予资源地特殊的财税政策:即可规定对资源地开采销售天然气应纳增值税直接按“7:3”或“8:2”的比例在井口所在地与核算所在地进行分配。如省局曾出文《对川西北天然气总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按“3:7”的比例在井口所在地(邛崃市)与核算所在地(江油市)进行分配。这样可使资源产地利益充分得到保障,让革命老区的资源地百姓早日脱贫致富,生活得到明显改善,共享改革成果。
五是在现有政策下建立油气田企业勘探开发作业合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建议由总局出文件明确,凡是油气田企业的勘探开发作业合同均由委托方在正式签订后及时将原件报送其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存档,并由主管国税机关直接将合同信息电子扫描传至总局或省局(委托方与受托方勘探作业地均在同一省内的),由总局或省局汇总按月定期挂发供各地查询。这样大大方便主管税务机关有序地由被动变主动地依法开展征管工作,深入扎实地抓好税收服务。 |